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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劳动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研究,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经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6日前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