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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 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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