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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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