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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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