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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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