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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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