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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人发[1999] 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 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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