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印 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