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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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