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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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