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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 建办设[1997] 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 ,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 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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