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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一)造价工程师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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