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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 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三)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 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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