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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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