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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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