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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与中国尚未实现注册建筑师资格对等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建筑师或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资、合营、合作承担中国建筑工程设计任务时,由中国注册建筑师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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